江苏自考网是公益服务信息网,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江苏教育考试院为准。
您现在的位置:江苏自考网 > 模拟试题 > 工学类 > 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2018年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习题及答案

2018年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习题及答案

2022-05-18来源:江苏自考网

1、我国已发布的电力规章有哪些? 答:电力行政规章-------《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产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2、供用电合同的特点? 答:(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电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供应方。 (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4)对使用人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如何确定? 答:1)能够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其他辅助 用 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原电力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第三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h计算;照明用户按6h计算”的规定认定。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180天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实际日数计算。 5)以负荷监控装置或者现场电力电量管理装置定期、定时、连续采取的数据,作为计量实际用电量和用电时间的依据,该装置确定的电量与电表抄见电量的差额为窃电电量。 4、处理单位窃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8日做出的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我国已经颁布的电力法规有哪些? 答:(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发布实施,199817修改后发布实施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111实行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91实行 (4)《电力监管条例》200551实施 6、简述合同变更条件 答:(1)合同法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强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7、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答:《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人身损害一般的赔偿范围? 答:(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 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人身伤残的赔偿范围:1残疾赔偿金2残疾补助器具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4康复费5护理费6后续医疗费 (3)人身死亡的赔偿范围:1丧葬费2被抚养人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4交通费5住宿费6误工费 9、“收取三倍违约用电费”的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102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能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并要对方担保,合理期限内未改善,可解除合同 11、民法调整的对象? 答: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2、供用电合同已具备哪些条款? 答: 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实施的维护责任。 13、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层次? 四个层次:《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电力行政规章、地方性电力法规和政府规章 1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书面形式 答:(1)公正形式: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2)鉴定形式:只适合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取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后给予证明。 15、《电力法》何时实行的? 答:1996年4月1日 16、《电力法》中调整的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 答:纵向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电力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包括电力建设的监督管理、电网的监督管理、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电价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等。《电力法》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来规范这种监督管理体制,也就是从政企合一转变政企分开。 横向关系包括电力企业之间因电力设施的建设、生产、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和电力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因电力建设、生产、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电力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原则等内容,《电力法》也作出了规定。 17、简述供用电合同的终止? 答:《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定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发生如下效力: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2负责字据的返还3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18、供用电企业采取停电催费的程序? (1)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的总额度的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是指用户逾期未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可部分或全部中断电源,停止对欠交电费的用户供电,使用户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惩罚。 19、简述电力法基本内容 (1)关于电力组织的设定及职责(2)关于供电营业区和电网调度问题(3)停电程序问题(4)电力供应与使用 (5)电网调度问题(6)关于电价(7)关于电力监督检查(8)关于法律责任 20、p120案例 案件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用电检察人员发现用户用窃电行为时,没有按照规定现场取证,没用向用户下达违章、窃电通知书并让用户签字认可;违章、窃电的处理随意性大,没有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2、10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没用告知用户关于加收电费和追补电费的计算依据。所以,增强程序意识非常重要。在人们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大部分窃电用户已不是什么法盲。有的窃电户不但千方百计地钻研利用科技窃电,而且还钻研电力法规,找法律的漏洞和空子,为自己开脱罪责寻找依据。 21、 “多雷区”的案例 供用电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2、关于电费违约金的计算? 答: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是,应该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款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计算。 23、p180 第十二条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江苏自考时间

2023年自考时间:
4月15日-16日

还有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