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答:(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
2、试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答:(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3、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
答:(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4、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1)制定法律的职权。
(2)财税职权。
(3)监督职权。
(4)弹劾行政长官的职权。
(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6)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5、简述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具体体现在:
(1)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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