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题
1.简述资源税类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的征税对象仅限于税法列举的矿产资源(包括盐)和土地两类,其他资源暂未纳入征收范围,而是通过收费或其他手段加以调节。这种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征税范围的有限性是由我国对资源课税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等实际情况决定的。
(2)调节级差收益的普遍性
自然资源有丰裕和稀缺之分、品质高低之分、富饶与贫瘠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资源,由于储量不同、开采或开发难易度不同、利用效率不同,取得的经济收益也会明显不同。我国现行资源税类主要是对由于自然条件相对优越而带来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但同时也兼顾了对资源收益进行调节的普遍性。
(3)征税方法的简便性
考虑到资源的原始性和成本收益水平的多变性,资源税类的税率设计一般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土地增值税除外),依据应税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占用量或使用量大小采取从量定额方法计税。相对于以商品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评估值为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言,其征税方法较为简便易行。
(4)收入的不均衡性
资源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它的地理分布是不均衡的,开采或开发的难易程度是变化的,资源的品质及其级差收益也是随着开采或开发活动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因此,资源税类的税源和税额标准也不可能长久保持不变。这就决定了其收入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
(5)税负的转嫁性
对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其税收无论构成资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其价格的附加,都会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不断延伸,向下游转移,最终由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这就是资源税类的转嫁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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