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案:清代,一事之始末的全部公文归档,称为一案。既往已确定之案,谓之“成案”。皇帝谕旨中,或奏经皇帝批准的公文中,凡“嗣后”二字后的文字,称为“例”,即今后同类事宜,可比照执行。内容可作为例的公文,遂称“例案”。将历年之例分门别类汇编成的专书,称为“则例”。则例分为两类:其一,抄白事例,为未正式刊行,留本部备查的则例;其二,刊刷例本,为经批准正式编印颁行的则例。
2.教:是封建社会由王侯、长官训诲僚属的下行文种。
3.符:是我国古代由唐朝至明朝相沿设置的一种下行公文。
4.诺:画诺。是长官批准公文生效的制度。画,为写字动作;诺,为所写文字,意为赞同、应允。
5.指挥:是唐、宋特定公文用语。用于概括指称高层上级的下行公文。既可以指称皇帝的“诏”、“敕”,也可以指上级官署的公文。“指挥”虽称上级公文,但并不局限于指某一文种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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